江西理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

作者: 时间:2026-08-17 点击数: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理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(简称“知联会”)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理工大学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自愿组成的,具有统战性、知识性、联谊性的群众团体,是学校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,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要载体。

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共江西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,党委统战部是业务主管单位。

第四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,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,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,团结凝聚全校党外知识分子,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二章  任 务

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
(一)学习教育。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统一战线理论,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,增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。

(二)建言献策。鼓励会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与地方发展大局,开展调查研究、专题研讨,汇聚集体智慧,形成高质量建言成果,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。

(三)培养人才。发现、培养和举荐政治坚定、专业突出、群众认同的优秀党外人才,为其成长创造条件、搭建平台,为统一战线事业提供人才支撑。

(四)服务社会。发挥会员专业优势,组织开展科技推广、政策咨询、文化宣传、扶贫济困等社会服务活动,履行社会责任,展现组织形象。

(五)联谊交友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,加强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学校及统战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,增进了解、密切感情、凝聚共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第三章  会 员

第六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。
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;

(二)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;

(三)具有较高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,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,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,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无党派知识分子;

(四)在职在岗,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。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由本人申请,经所在基层党组织或两名理事推荐;

(二)填写并提交《会员登记表》;

(三)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。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密切联系党外知识分子,积极反映意见诉求,举荐优秀人才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:

(一)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的,视为自然离会;

(二)因工作调动、退休等原因不在岗的,可办理离会手续;

(三)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未履行会员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;

(四)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本章程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学校党委统战部批准同意。
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,副会长5至7名,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3至5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
第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人选应由学校党委统战部与基层党组织民主协商推荐,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,按规定程序选举或任命。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会议通过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、会长会议通过。

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,本会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门委员会。

第五章  经费与资产管理
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学校行政拨款;

(二)社会捐赠或资助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由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,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收支情况,接受监督。

第六章  附 则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后生效,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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